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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商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扬州科进阀门有限公司与江苏绿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科进阀门有限公司,江苏绿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商初字第00188号原告扬州科进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运河南路158号20幢538号。法定代表人孙连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星明,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绿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绿色化工园区镇澄路19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科进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绿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科进阀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绿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扬州科进阀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萍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颖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