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简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简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856号原告:张某,工人。委托代理人:华明祥,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简某,工人。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简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20日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