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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穆业珍申请执行祁秀丽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业珍,唐志军,祁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穆业珍,XX748.被执行人唐志军,XX17.被执行人祁秀丽,女,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铁小区9号楼1单元401室,身份证编码:231223197301025625申请执行人穆业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商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68850元,应交执行费933元。经查被执行人唐志军、祁秀丽银行无存款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龙商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惠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