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行赔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朝德与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朝德,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5)荣法行赔初字第00003号原告刘朝德,男,1946年6月28日生,汉族。被告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局,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兴荣大厦15楼,组织机构代码66088332-0。法定代表人唐志强,局长。委托代理人唐笑,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局副局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向雁宾,重庆金牧(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朝德诉被告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刘朝德以其与被告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局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朝德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朝德撤回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沈远清审 判 员 卞立跃人民陪审员 胡汉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焰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