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与陈仁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陈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住所地:来宾市新兴路140号。被执行人陈仁峰。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依据(2014)兴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陈仁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仁峰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土地、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执行重新立案,恢复(2014)兴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因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韦 薇审判员 石卢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铭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