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甄玉莲与刘显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1096号申请执行人:甄玉莲。被执行人:刘显光,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红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刘显光的部分银行存款。二、冻结被执行人刘显光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学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立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