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3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吴素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素芹,王凤禄,陶月洋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34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素芹,女,1966年6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凤禄,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纲,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陶月洋,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吴素芹与被申请人王凤禄、陶月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0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素芹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对于本案的关键事实即陶月洋实际交付的房款是225万元还是500万元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判决采信了陶月洋提供的虚假证据。陶月洋在原审所主张支付500万元的陈述,充满矛盾且不符合事实及常理,二审判决认定“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属于证据认定错误。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结合生活常理、交易惯例等审查该证据。二审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陶月洋及姜守香、曹丙火、王芸蕊的行为涉嫌诈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0075号民事判决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4953号民事判决中第二项判决;判令吴素芹与王凤禄连带返还陶月洋购房款二百五十万元;由陶月洋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王凤禄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同意吴素芹关于一、二审法院认定陶月洋实际交付的房款是500万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再审理由。陶月洋提交意见称:吴素芹提起申请再审的理由中根本没有任何再审的法定原因,其申请再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吴素芹申诉的三点理由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依法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陶月洋提供了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吴素芹出具的收条以及其他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用以证明其实际支付购房款500万元,吴素芹主张陶月洋实际支付房款是225万元,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一、二审法院认定陶月洋实际支付购房款500万元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做的判决并无不当。吴素芹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吴素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素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立明审 判 员 符忠良代理审判员 彭红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潇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