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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司景芝诉王来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景芝,王来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民初字第837号原告司景芝,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住依安县。委托代理人王淑艳,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王来顺,年龄不详,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景芝与被告王来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景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司景芝负担。审判员  韩凤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祝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