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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谭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皇刑初字第516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男,1978年2月4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7月9日被抓获),同年7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5)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代理检察员方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9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谭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灰色长安牌微型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皇姑区延河街崇山西路附近时,被正在进行违法整治的民警抓获。经检测,被告人谭某的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98.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谭某于2015年7月9日16时40分许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谭某对于上述事实以及随案移送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谭某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罚金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宁 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