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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山执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陈亚峰贩卖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山执字第746号被执行人陈亚峰,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本院做出的(2014)琼山刑初字第452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判决书判定支付罚金2000元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决书所判定的支付罚金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4)琼山刑初字第452号刑事判决书并处罚金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豪力审判员  靳 化审判员  李翻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