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林经纬与黄有宽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经纬,黄有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保字第29号申请人:林经纬。委托代理人:黎明。被申请人:黄有宽。申请人林经纬于2015年8月19日通过广州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黄有宽名下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新建路66号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10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黄有宽名下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新建路66号房产(地号:7-040-02897-7;所有权证号:00114356),查封限额为500000元,查封期限自2015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19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二、若黄有宽提供本案标的额500000元的等值担保,依法予以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金梦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蕾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