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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红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项军申请执行赵晓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军,赵晓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红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项军,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执行人赵晓锋,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项军与赵晓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商初字第63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晓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项军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其工资已被另案冻结,无房产、车辆、股票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晓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项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向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