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5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北京诺金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诺金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5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富,北京市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国明,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诺金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中友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李全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全凤,女,1962年6月6日出生。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0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04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羽红代理审判员 王继玉代理审判员 纪灵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方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