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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2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尹春与刘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春,刘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807号原告:尹春,居民。委托代理人:庄光钧,日照开发金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美,居民,从事日照市东港区石臼农贸市场迎春活海鲜店。委托代理人:杨成,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春诉被告刘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春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春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尹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成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孔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