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2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尹春与刘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春,刘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807号原告:尹春,居民。委托代理人:庄光钧,日照开发金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美,居民,从事日照市东港区石臼农贸市场迎春活海鲜店。委托代理人:杨成,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春诉被告刘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春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春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尹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成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孔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