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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宕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杨爱花申请刘小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宕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杨爱花,女,现年50岁,汉族,小学文化,住宕昌县,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刘小龙,男,现年26岁,汉族,住宕昌县。本院在执行杨爱花与刘小龙买卖合同纠纷[(2014)宕民初字第186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执行标的,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宕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宕民初字第186号]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平审 判 员  贺振银代理审判员  郭 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安玉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