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南宁金砖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覃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1518号原告南宁金砖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宗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婉玲,南宁金砖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人事行政专员。被告覃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金砖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覃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金砖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宁金砖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金砖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56.5元,由原告南宁金砖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丘理人民陪审员姚春志人民陪审员刘吉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赵海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