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肖某与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574号原告:肖某,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魏文武,安徽良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余某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联合巷某号房产。原告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南河大道以北的柏林印象某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余某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联合巷某号房产。二、查封原告肖某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南河大道以北的柏林印象某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道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