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滕久平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滕久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826号罪犯滕久平,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2010)碚法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滕久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26200元。被告人滕久平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渝五中法刑终字第5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9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1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2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滕久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滕久平在服刑期间获记功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滕久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滕久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