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申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陈贺霞、黑龙江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哈尔滨市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陈贺霞,黑龙江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2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崔凤霞,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慧,北京恒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贺霞,1971年3月25日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黑龙江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486号。法定代表人姜耀春,职务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贺霞、黑龙江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不服本院(2008)南民二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被申请人已超过诉讼时效,另外,被申请人证据不足,仅有的证据也没有提交证据原件,法院枉法裁判,故请求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没有新证据向法院提交,本院下发的(2008)南民二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已于2008年7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哈尔滨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的申请再审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哈尔滨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忠仁审 判 员 周力荧代理审判员 黄 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