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申字第03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周信发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信发,齐素荣,单长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33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信发。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齐素荣。二再审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周净,北京市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单长宪。委托代理人:王芸嘉,系单长宪之女。再审申请人周信发、齐素荣因与被申请人单长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2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信发、齐素荣申请再审称:我们没有打单长宪,单长宪却趁周信发不备将其推倒、撕打。单长宪主张的医疗费几乎均是为治疗微血管性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自身基础疾病,与本案无关,其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均无医嘱及相关证据。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单长宪提交意见称:不同意周信发、齐素荣的再审申请,请求维持一、二审判决。本院认为:周信发、齐素荣与单长宪因柴禾堆放之事发生纠纷,双方理应冷静处理。根据公关机关调查的情况及在案证据,双方未能采用正确、适当的方式解决邻里纠纷,均存在一定过错。一、二审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的责任比例及赔偿范围、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周信发、齐素荣提出的再审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周信发、齐素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信发、齐素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世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