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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高某某、申某某等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刑初字第69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被告人申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申某某、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申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26日起,被告人高某某为索取债务,纠集被告人申某某、张某某、“天天”(另案处理)多次至被害人王某位于本市闸北区临汾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暂住处向其催讨欠款。期间,高某某等人还将王某带至他处筹集欠款。同月29日9时许,王某趁隙逃离自己的暂住处,高某某、申某某发现后使用暴力手段将其带回住所,后王某又遭到三名被告人殴打。同月30日3时许,高某某等人欲将王某捆绑带离暂住处时,因王某呼救未得逞,被告人高某某等人逃离现场。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高某某、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被告人高某某、申某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中,三名被告人向本院预缴了人民币3,000元作为对被害人王某的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申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调取证据清单》、《验伤通知书》、作案工具及伤势照片、《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代管款收据》,被告人高某某、申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申某某、张某某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申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三名被告人自愿对被害人作出赔偿,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均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申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作案工具依法没收。高某某、申某某、张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钱晔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