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字第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洪诗杰与无锡市特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诗杰,无锡市特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0452号原告洪诗杰。被告无锡市特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解放西路8号9楼。法定代表人赵素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萍、朱小红,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诗杰与被告无锡市特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洪诗杰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诗杰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诗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洪诗杰已预交),由洪诗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扬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芮锦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