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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05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穆金华与安徽嘉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金华,安徽嘉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564-2号申请执行人:穆金华,女,1975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安徽嘉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滁州市清流路和苏州路交叉口。穆金华与安徽嘉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安徽嘉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承槽���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