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明芳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0294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明芳,无业。2013年8月16日因赌博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0月27日被抓获,同年10���2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取保候审。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开检诉刑诉(2015)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明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间,被告人陈明芳在其位于无锡市新区硕放街道通祥三村1号402室的租住地及无锡市新区硕放街道通祥路华联超市门口,先后六次贩卖给邹某、徐某、蔡某、盛某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3.1克,获利人民币15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明芳在无锡市新区硕放街道通祥三村1号402室租住地,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邹��甲基苯丙胺0.4克。2.2014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明芳在无锡市新区硕放街道通祥三村1号402室租住地,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邹某甲基苯丙胺0.4克。3.2014年10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明芳在无锡市新区硕放街道通祥三村1号402室租住地,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邹某甲基苯丙胺0.4克。4.2014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明芳在无锡市新区硕放街道通祥三村1号402室租住地,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徐某甲基苯丙胺0.9克。5.2014年10月2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明芳在无锡市新区硕放街道通祥路华联超市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蔡某甲基苯丙胺0.6克。6.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陈明芳在无锡市新区硕放街道通祥三村1号402室租住地,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盛某甲基苯丙胺0.4克。2014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陈明芳在无锡市新区通祥三村1号402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该处床头柜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09克,于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凌晨,公安机关在其随身皮夹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92克。归案后,被告人陈明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陈明芳生下一子陈瑜、一女陈好。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明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明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明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当庭宣读并出示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称重记录、超声检查报告、出生医���证明等书证,证人徐某、蔡某、盛某、邹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陈明芳的供述笔录,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陈明芳、证人徐某、蔡某、盛某、邹某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搜查笔录、案发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陈明芳的身份资料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被告人陈明芳当庭亦对上述事实作有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芳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二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明芳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明芳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虽未主动投案,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明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依法追缴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玥珑人民陪审员 孔东发人民陪审员 奚静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浩荧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