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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张学东、赵志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张学东,赵志水,赵建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20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城区广场街3777号。法定代表人:江文胜,行长。委托代理人:吴龙城,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张学东。被告赵志水。被告赵建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学东、赵志水、赵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誉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 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