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张学东、赵志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张学东,赵志水,赵建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20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城区广场街3777号。法定代表人:江文胜,行长。委托代理人:吴龙城,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张学东。被告赵志水。被告赵建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学东、赵志水、赵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誉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 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