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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6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占霞与孙瑞广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占霞,孙瑞广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一中民终字第06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占霞,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坤(杨占霞之子),1988年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丽杰,女1960年12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瑞广,男,1950年5月20日出生。上诉人杨占霞因与被上诉人孙瑞广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04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杨占霞于2015年8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占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占霞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四十七元,由孙瑞广负担六百七十三元五角(已交纳),由杨占霞负担六百七十三元五��(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四十六元七角八分,撤诉减半收取五百二十三元三角九分,由杨占霞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龙审 判 员  汤 平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薷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