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4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毛凤林与郑卫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凤林,郑卫兵,黄万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4451号原告毛凤林,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住固始县。被告郑卫兵,男,1966年11月07日出生,住固始县。第三人黄万俊,男,1968年03月07日出生,住固始县。原告毛凤林诉被告郑卫兵、第三人黄万俊垫支改车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日30日判决后,被告郑卫兵不服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程序不当,事实不清为由以(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2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审理期间,郑卫兵申请对本院(2012)固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案件再审,本院以(2015)固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因(2012)固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案件审理结果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梁光映审 判 员 张学平人民陪审员 朱 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