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丁学山诉徐州正鑫集团正鑫水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学山,徐州正鑫集团正鑫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丁学山。被执行人徐州正鑫集团正鑫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林,该公司总经理。丁学山诉徐州正鑫集团正鑫水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193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徐州正鑫集团正鑫水泥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丁学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认为,因徐州正鑫集团正鑫水泥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应清偿所欠丁学山工资报酬及补偿金18038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应当对被执行人徐州正鑫集团正鑫水泥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19000元范围内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州正鑫集团正鑫水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徐州正鑫集团正鑫水泥有限公司价值19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先锋执行员  韩 军执行员  冯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