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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定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薛立明与韩英民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立明,韩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定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薛立明。被执行人韩英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薛立明与被执行人韩英民债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06)定民初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书。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耀立审判员  肖世欣审判员  李 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解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