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胡顺绪与胡均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顺绪,胡均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胡顺绪,居民。被申请执行人:胡均铎,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顺绪与被执行人胡均铎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沭民一初字第23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锦文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贺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