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月民一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江严与姚志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494号原告江X,女。被告姚X,男。原告江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姚X(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3月29日在贵溪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8月23日生下儿子姚X甲。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不回家,在外面不务正业,有外遇,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商谈无果。加之被告经常性离家出走,就最近一次离家出走至今有长达一年的是没有消息了。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产,被告在外面有债务,但原告不清楚是什么债务。被告的行为实在是太不负责了,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姚X甲暂由原告抚养。被告姚X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高中同学,2009年确定恋爱关系,2010年8月23日生育一子姚X甲,2012年3月29日登记结婚。被告于2014年4月离开鹰潭,至今未回。原告于2015年4月7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姚X甲暂由原告抚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近年来,双方感情生疏的主要原因是未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生活琐事引发的矛盾,遇事缺乏交流和沟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增强家庭责任感,并多从家庭利益和小孩的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夫妻和好仍有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原告江X要求与被告姚X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共计人民币600元,由原告江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玲代理审判员 余丽妙代理审判员 邵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东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