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梁某与张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张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521号原告梁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现住。居民身份证号码:×××2720。被告张某甲,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珠海市香洲区。居民身份证号码:×××0012。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原告梁某诉被告张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仁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因被羁押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大女儿张某乙,××××年××月××日生育二女儿张某丙,2012年9月17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两个女儿归男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负担。现被告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后两个女儿便一直随原告生活至今,被告也因长期未上班而被开除,没有收入来源,为避免两个女儿失去生活依靠,特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张某乙、张某丙由原告梁某抚养至年满十八周岁,两个女儿的抚养费均由原告梁某负担。原告梁某对其诉称提交了以下证据:1.户口本;2.出生医学证明两份;3.离婚协议书;4.起诉书;5.珠海醋酸纤维有限公司文件。被告张某甲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于2015年7月11日向本院邮寄书面答辩状称,本人张某甲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无法对女儿张某乙和张某丙履行抚养责任,为了两个女儿更好的成长,现同意把女儿张某乙和张某丙的抚养权判给前妻梁某,因两女儿与爷爷奶奶感情很好,希望能经常互通电话。被告张某甲对其陈述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张某乙,2010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后又于××××年××月××日复婚,××××年××月××日生育二女儿张某丙。2012年9月17日,双方再次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所生长女张某乙,××××年××月××日出生,婚生次女张某丙,2011年7月21日出生,两个女儿归男方抚养,两个女儿的抚养费由男方负责承担。”原告梁某称,双方离婚至今两女儿实际随原告梁某生活,只2014年一年随被告张某甲父母生活。2014年10月28日,被告张某甲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9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张某甲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其刑事案件尚在审理中。另查明,原告梁某自称与朋友合伙做小生意,月收入约2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协议书》虽约定双方婚生女儿张某乙、张某丙由被告张某甲抚养,但被告张某甲现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客观上无法抚养女儿,且张某乙、张某丙已长期随原告梁某生活,被告张某甲亦书面同意张某乙、张某丙由原告梁某抚养,故对原告梁某要求变更张某乙、张某丙抚养权的请求予以准许,原告梁某自愿不要求被告张某甲支付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婚生女儿张某乙、张某丙由原告梁某抚养。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程仁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伊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