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民终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智勇与福建省三福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智勇,福建省三福古典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终字第14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智勇,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委托代理人李建忠,福建九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三福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法定代表人黄福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玉珊,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系被上诉人公司员工。上诉人王智勇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三福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5)仙民初字第1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智勇以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三福古典家具有限公司、案外人王亮已在案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智勇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王智勇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王智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凡代理审判员 黄冰晶代理审判员 陈丽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跃日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