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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皮广华与蔡祖国、南京润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广华,蔡祖国,南京润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409号原告皮广华。委托代理人王宇,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祖国。被告南京润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1239号。法定代表人董继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雨,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皮广华诉被告蔡祖国、南京润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广华对被告蔡祖国、南京润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皮广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臧 委人民陪审员 王新平人民陪审员 徐遵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天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