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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3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等分家析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丁×2,丁×3,丁×4,丁×5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32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女,1931年11月1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兼李×之委托代理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1,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2,男,1952年11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3,男,1956年11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4,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丁×5,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李×、丁×1因与被申请人丁×2、丁×3、丁×4、丁×5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1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丁×1申请再审称:李×与丁x6应有委托书授权丁x7在分家单上签字或捺印,并且应当在场,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现实与分家单有雷同之处是一、二审法院认定分家单有效的依据,但现实的形成有多种因素。1986年1月1日由丁x7书写的分家单应属无效。二审庭审中丁×2与法官在法庭内单独进行了一次约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六项、第十三项之规定,现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结合当地风俗习惯,一、二审法院认定分家单真实有效正确。综上,李×、丁×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丁×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苏 伟代理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 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