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楼执字第5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福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特******有限公司,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556-2号申请执行人福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19、20楼。被执行人秦**,女,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居委会岳阳汽车货运公司宿舍,联系地湖南省岳阳市中南市场G区8栋129号。申请执行人福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3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秦**无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向委托法院上汽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复函,建议裁定中止、终结执行。委托法院一直未予答复。本院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楼执字第5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吴同高执行员  李 文执行员  胡 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国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