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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杨磊、沈琰火与沈琰火、何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磊,沈琰火,何沈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461号原告:杨磊。委托代理人:马玥。被告:沈琰火。被告:何沈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磊诉被告沈琰火、何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琰火、何沈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40元,由原告杨磊负担。审判员  王国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