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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龙祖葵、简民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祖葵,简民梦,向秀平,龚高生,龚志坚,彭晓娟,阳己黄,俸美莲,龙胜各族自治县兴隆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桑江北区日新路。法定代表人:周士杰,董事长。被执行人:龙祖葵。被执行人:简民梦。被执行人:向秀平。被执行人:龚高生。被执行人:龚志坚。被执行人:彭晓娟。被执行人:阳己黄。被执行人:俸美莲。被执行人:龙胜各族自治县兴隆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胜各族自治县泗水乡八滩村。法定代表人:龙儒贵,该公司执行董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涉及龙胜各族自治县兴隆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龚高生的系列执行案件由灵川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在执行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龙祖葵、简民梦、向秀平、龚高生、龚志坚、彭晓娟、阳己黄、俸美莲、龙胜各族自治县兴隆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4)龙民初字第314号】中,申请执行人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300万元本金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龙祖葵、简民梦、向秀平、龚高生、龚志坚、彭晓娟、阳己黄、俸美莲、龙胜各族自治县兴隆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300万元本金及利息,该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凤生审 判 员 盘金塶审 判 员 赵桂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杨福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