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玉春与侯步理、李国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春,侯步理,李国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682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春。被执行人侯步理。被执行人李国兰。申请执行人李玉春与被执行人侯步理、李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淮法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侯步理、李国兰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李玉春借款人民币13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法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王亚琳审判员 陈爱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