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镇执民字第1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明与姜王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姜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镇执民字第1121-2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农民。被执行人:姜王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甬镇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姜王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王平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姜王平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姜王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增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胡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