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范某与昝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405号申请执行人:范某,男,1980年4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昝某,女,1986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某与被执行人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094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从亮审判员 张晓全审判员 祝 兵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