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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宏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华欢、曾华争、曾国图清算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晋江市宏源食品有限公司,曾华欢,曾华争,曾国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297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宏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李连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曾华欢,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曾华争,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曾国图,男,195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宏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华欢、曾华争、曾国图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7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给申请人40万元,申请人同意余款由被执行人分期支付,并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