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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行非审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寿县国土资源局与盛成文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寿行非审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寿县。法定代表人:陶玉兵,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盛成文,男,194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盛成文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寿县国土资源局寿国土资处(2015)17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寿县国土资源局认定,2013年4月,盛成文擅自将自家承包的土地2.9亩以每年每亩1000斤稻子的对价,不定期租赁给寿县盛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厂房和堆场。所占用的土地为一般农用地,该宗用地不符合《寿县迎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5年3月10日,寿县国土资源局对盛成文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查处。2015年3月20日,向盛成文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指定期限内,盛成文提出申辩,寿县国土资源局对其申辩作出了答复。2015年3月30日,寿县国土资源局对该案会审后,作出寿国土资处(2015)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次日向盛成文送达。2015年7月3日,寿县国土资源局发出寿国土资强催字(2015)10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盛成文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局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审查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本案中,盛成文作为土地承包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土地经营权进行合法流转,寿县国土资源局认定盛成文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事实仅有盛成文的陈述,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印证,因此,其作出的寿国土资处(2015)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非法转让土地的面积、转让金额及期限等主要事实的证据明显不足,其强制执行申请依法不应准许。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寿国土资处(2015)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郑 培审判员 王泽文审判员 汤多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涛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九十五条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