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兰华与马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兰华,马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494号申请执行人刘兰华。被执行人马旭。申请执行人刘兰华与被执行人马旭房屋买卖合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109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710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卖房还款的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佟 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