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韩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858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位立秋。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小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明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