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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791号原告吴某某,女。被告邓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少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