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鹿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樊新洲与宋洪先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新洲,宋洪先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第507号原告樊新洲,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4日。委托代理人张建军,系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洪先,男,汉族,生于1954年2月7日,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新洲诉被告宋洪先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外出治病,向本院提出对本案中止诉讼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高文斌人民陪审员  张三才人民陪审员  薛红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