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樊新洲与宋洪先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新洲,宋洪先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第507号原告樊新洲,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4日。委托代理人张建军,系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洪先,男,汉族,生于1954年2月7日,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新洲诉被告宋洪先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外出治病,向本院提出对本案中止诉讼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高文斌人民陪审员 张三才人民陪审员 薛红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