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行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庆超进与乌江明发新城项目征迁指挥部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超进,乌江明发新城项目征迁指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和行初字第00025号原告:庆超进,男,汉族,1969年1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乌江明发新城项目征迁指挥部,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庆超进诉被告乌江明发新城项目征迁指挥部其他行政管理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庆超进于2015年8月20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超进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超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庆超进负担。审 判 长 程 政审 判 员 沈万莲人民陪审员 李国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