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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甘肃某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甘肃某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35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甘肃某某公司。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甘肃某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晓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秀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