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甘肃某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甘肃某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35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甘肃某某公司。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甘肃某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晓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秀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