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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延芹与李连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芹,李连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893号原告:李延芹,农民。被告:李连秀,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芹与被告李连秀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延芹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耿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