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延芹与李连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芹,李连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893号原告:李延芹,农民。被告:李连秀,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芹与被告李连秀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延芹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耿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昆 关注公众号“”